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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知识
发布于:2014-01-16 17:50   作者:admin   浏览:  
今年是“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为进一步加大保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保密防范能力,依法做好保密工作,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内容,望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1、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2、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1)组织本机关、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2)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

  (3)根据《保密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知道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

  (4)明确划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对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确保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

  (5)对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在机关、单位因对外交流与合作需要对外提供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时,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7)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机关党委保密组织及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8)承办上级及本机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什么是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从这一定义看,国家秘密由三个要素组成: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准确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问题。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关系国家安全的利益的信息,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

  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4、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的概念最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

  (2)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有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职责。

  5、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

  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感谢一下单位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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