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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659.com“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14-04-16 15:07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www.3659.com“博爱在社旗救助金” (以下简称“博爱在社旗救助金”),是以救助弱势群体为主设立的救助金,“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的管理,建立社旗县红十字“博爱在社旗救助金”专项账户。
 第二条 为规范救助工作,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博爱在社旗救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制定的《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救济原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金筹集
第三条 救助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金增值收益;
(五) 其他形式合法收入。
第四条 筹资形式
(一)坚持经常性募捐和专题募捐原则,设立冠名救助金。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基数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可在本救助金名下设立专项子救助金,并享有与县红十字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救助金的权利 ;
(二)本救助金为开放式公募救助金,接受社会各界零散捐赠;
(三)组织其他形式筹资,包括义拍、义卖、义演,有偿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收益。除捐赠者指定用途外,县红十字会对所捐赠的物品可以进行义拍、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博爱在社旗救助金”。
第三章 救助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管理机构为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红十字会和专项救助金捐助法人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承担“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管理的全面工作,红十字会负责账务,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救助金使用原则
(一)“博爱在社旗救助金”使用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坚持量入为出,实际定额救助原则。
(二)根据当年募捐主题,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纳入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统一使用原则。
(三)体现雪中送炭原则,针对“三最”(最易受损害、最困难和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人群,进行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范围
(一)根据红十字会的救助能力,对全县范围内特困家庭中患白血病、肿瘤等大病导致生活极度贫困的患者进行力所能及的应急医疗救助。
(二)对因病致贫群众提供紧急生活救助。
(三)开展以“红十字博爱送万家”为主题的双节送温暖活动,慰问救助“三最”人群。
(四)对特困学生实施救助。
(五)热心红十字事业的特困志愿者。
第八条 救助工作程序
(一)救助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同级红会初查初审,并出具“三最”人群认定证明和提供病、困等相关证明、资料、依据,提出救助意见。
(二)乡镇(主管单位)政府和同级红十字会再审,并出具“三最”人群核定证明,提出初步救助意见。
(三)县红十字受理后,由“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和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成员参加,共同审核把关,提出救助意见名单,最后提请“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
(四)救助名单在媒体或红十字会网站公示七天,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立即取消救助。
(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实施救助,一次性救助10人以上的要举行公开的救助金发放仪式。由“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红十字会、媒体、有关救助对象共同参加。
(六)每年一般安排二次集中救助,危急情况下对特困个人酌情救助,名单通过网站公示,救助金救助使用情况,各操作环节的文字和图片资料建档保存,备查。
(七)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对于突发情况的应急救助,在来不及按照程序操作的情况下,红十字会可有领导班子研究后先行实施救助,事后报告救助金委员会审阅,完备救助手续。
(八)专项救助金捐赠与救助,属于捐赠建立专项救助金实施救助。由县 红十字会、捐赠方和受益方共同签订协议后,按协议实施救助,专项募捐的救助金,专款专用,由红十字会实施监督。如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救助的,其余救助金原则上纳入“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管理救助使用。
(九)“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的宣传救助筹资活动、救助对象评审、救助活动等其他开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募捐工作条例》规定,其管理费用按规定标准提取。
第四章  监督
第九条 成立由政府、财政、审计、红十字会、媒体等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条 定期通过www.3659.com网站及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博爱在社旗救助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捐款人有权查询、监督所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支持政策与表彰
第十三条“博爱在社旗救助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物),均由县红十字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者可据此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中“在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等,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救助工作管理需要因病救助,县红十字会可选择具备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为“博爱在社旗救助金”的定点治疗医院。
第十六条 根据宣传和筹资工作需要,县红十字会可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社会公益形象的公益人物作为本救助金的形象代言人。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本救助金筹款(物),须经县红十字会授权。“博爱在社旗救助金”是爱心汇总救助弱势群体的专项救助金,是“高压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贪污,违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有县红十字会依据情况,结合有关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及时完善,本办法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县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一下单位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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